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武国用(2010)第05055号
李冬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武定县狮山路商业街3栋7单元202室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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