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县级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县级行政机关和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民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组。
(二)按照考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评方案、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考评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考评对象作全面考核、评议。
第九条 考评实行扣分制。按照考评方案、细则进行考评,不达要求一律按照考评细则进行倒扣分。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纳入年终综合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