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便于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指行政机关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各乡(镇)、县属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栏)、政务服务中心或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公布及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