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在武定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
第四条 本局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见《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五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八条 制作政府信息,各股室、队、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各股室、队、所要按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主动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的编辑和保密审查等基础工作,及时报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切实做好政府信息提供工作。
第十条 对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