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单位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凡以本单位文号发布的,本单位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对于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包括本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以函件等形式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本单位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九条 本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是否公开上存在不同意见时,本单位应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