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便于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卫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指行政机关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各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县卫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通过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栏)、政务服务中心或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公布及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