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部门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本局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本局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股室的审查责任。
第四条 各股室对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局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五条 公开信息前,应对拟公开的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股室、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签发确认。各股室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各股室负责人和局领导审核签字,局办公室一经接收,即视为各股室已经进行保密审查,出现责任事故,由各股室负责。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中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 条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
(二)由分管股室的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主要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四)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最终审核意见。
第八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各股室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条 各股室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一旦发现涉密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局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并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条 本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