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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日期:2024年03月06日   作者:行政办   来源:武定县教育体育局    点击:[]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县教育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等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单位应当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本局机关应代为填写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形式要求等。

第四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第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第七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单位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受理机构和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武定县教育体育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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