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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矫”途,德法同行

日期:2022年03月10日   作者:尹丽   来源:武定县司法局    点击:[]

为常态化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有效巩固教育转化成效。2月17日,万德司法所组织辖区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以“人在‘矫’途,德法同行”为主题的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并观看了专题警示教育片。

警示教育片名为《心中有戒》,讲述了5名不同犯罪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法律意识淡薄、任性妄为,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警告处分后屡教不改,最终被收监执行的真实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直观、深刻地警示教育了社区矫正对象,让他们深刻认识到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必要性,认识到“缓刑不是无刑”,要引以为戒,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切勿以身试法。

在观看结束后,司法所干警带领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再次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重点解读了训诫、警告、撤销缓刑等规定,并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两点要求:一要增强守法意识。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切勿参与任何违纪违法活动;二要强化服刑意识。认清身份,摆正位置,严格遵守各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切实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顺利度过矫正期。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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