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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昔日情侣反目,看调解员如何化解这场“夺子”纠纷

日期:2022年03月1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近日,武定县万德司法所与万德派出所充分发扬枫桥经验,运用“警民联调”工作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有效化解了辖区不稳定因素。

当事人黄某与吴某自由恋爱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因吴某未到法订婚龄,双方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非婚生子吴某某于2019年出生。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越来越大,以致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分手,但因吴某某抚养权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差点大打出手。

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分别找当事人详细了解纠纷相关情况,找准矛盾焦点。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对双方当事人争取孩子抚养权、对子女的亲情与责任感表示认同。但双方当事人均坚决表示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一方面,吴某表示其不打算再生育;另一方面,黄某表示其对孩子有深厚感情,愿不惜一切代价将孩子留在身边。双方都不愿退让,调解一度限入僵局。调解员见状,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法,分别与当事人沟通,进行心理疏导,为双方积攒已久的负面情绪寻找合适的宣泄口,并本着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放下偏见,为孩子寻求最合适的监护人。慢慢地,双方紧张对峙的情绪逐渐缓解,均表示愿意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由黄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吴某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条件下可以探视。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通过调解员耐心、细心、热心、诚心的疏导,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得以顺利调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而这也正是万德司法所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真实写照:本着为当事人着想,切实减轻当事人的来回奔波之苦和诉讼负担,用心、用情、用力化解矛盾纠纷,助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持续转化为实际成果。通过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方式,真正做到了法律与情理的统一,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图为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以案释法☞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纠纷系特殊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首先,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其次,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针对非婚生子女究竟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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