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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期)、禁渔区(期)、禁采区(期)、禁牧区(期)的通告

日期:2023年01月2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恢复和发挥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武定县河湖长制》,《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沙江(武定段)及勐果河实施禁捕的通告》及武定县河湖岸线划定成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本县行政内划定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期)、禁渔区(期)、禁采区(期)、禁牧区(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武定县湿地保护小区中的“水源地保护区”面积637.81hm2(包括武定县域水源地保护区面积521.08hm2、云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16.73hm2)为湿地禁建区。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划定区域内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挖砂、采石、取土、采矿、采挖泥炭。禁止采伐、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划定武定县湿地保护小区中的“武定县猛果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面积3083.96hm2为湿地限建区。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限建区内禁止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划定武定县湿地保护小区中的“水源地保护区”面积637.81hm2(包括武定县域水源地保护区面积521.08hm2、云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16.73hm2)为湿地禁伐区。

四、确定全县湿地范围为湿地禁猎区(期),禁猎区内全年禁猎。

五、划定武定县湿地保护小区中的“水源地保护区”面积637.81hm2(包括武定县域水源地保护区面积521.08hm2、云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16.73hm2)和武定县湿地保护小区中的“武定县猛果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面积3083.96hm2为湿地禁渔区(期),湿地禁渔区内全年禁渔。

六、确定全县湿地范围为湿地禁采区(期),湿地禁采区内全年禁采。

七、划定分布在金沙江(武定段)勐果河流域的内陆滩涂湿地面积448.7224hm2为禁牧区(期)。确定7月至9月为禁牧期。禁牧期内禁止在禁牧区放牧。

八、全县湿地范围内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围)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九、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楚雄州生态环境武定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告规定,依法查处在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期)、禁渔区(期)、禁采区(期)、禁牧区(期)内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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