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835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猫)林草罚决〔2026〕55号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猫)林草罚决〔2026〕55号

武(猫)林草罚决〔2026〕55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74年10月6日

现住址:武定县猫街镇猫街村委会

户籍地址:武定县猫街镇猫街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毁坏林地行为,于2026年8月 28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12月在猫街镇猫街村委会鲁干村“俄尼嘎”林地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涉案林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植树基本条件,毁坏林地587㎡(0.88亩),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林种薪炭林,树种栎类,无毁坏林木,毁坏立木蓄积0m³,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猫街镇猫街村委会鲁干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6年9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猫)林草罚权告〔2026〕55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积极整改,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从轻处罚情形“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 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24日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猫)林草罚决〔2026〕56号
下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猫)林草罚决〔2026〕54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