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猫)林草罚决〔2026〕33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70年11月5日
现住址:武定县猫街镇七排村委会
户籍地址:武定县猫街镇七排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毁坏林地行为,于2026年 8月 28 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10月在武定县猫街镇镇七排村委会河尾村“梅子阱”山林处开挖林地种植烤烟。经鉴定,涉案林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植树基本条件,毁坏林地面积为553㎡(折合0.8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优势树种云南松;无被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属猫街镇七排村委会河尾村村集体所有;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猫街镇七排村委会河尾村张国华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6年 9 月 1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猫)林草罚权告〔2026〕3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积极整改,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从轻处罚情形“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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