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794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林草罚决〔2026〕14号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林草罚决〔2026〕14号

武(高)林草罚决〔2026〕14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74年9月24日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高桥镇勒外村委会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高桥镇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2026年9月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在武定县高桥镇勒外村委会大鱼塘村“韭菜园”山林处开挖林地用于建盖生产性用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38.02m²。经鉴定,涉案现场地块林地土层损毁,不具备植树基本条件,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138.02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主要树种为栎类;无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高桥镇勒外村委会大鱼塘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6年9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高)林草罚权告〔2026〕14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属于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 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你(你单位)于2026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 9 月30日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林草罚决〔2026〕16号
下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白)林草罚决〔2026〕1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