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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755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己)林草罚决〔2026〕18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己)林草罚决〔2026〕18号)

武(己)林草罚决〔2026〕18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1年4月22日

现住址:武定县己衣镇平山村委会

户籍地址:武定县己衣镇平山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堆放砂石料 行为,于2026年7月31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在武定县己衣镇平山村委会沛丹拉村路边草地上堆放砂石料。经鉴定,涉案草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恢复植被条件,破坏草地面积为1208.6㎡(折合1.813亩);地类为其他草地;权属为己衣镇平山村委会沛丹拉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6年8月 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己)林草罚权告〔2026〕18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堆放砂石料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积极整改,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面积不足15亩的”情节的认定,属于情节一般,相应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你(你单位)未取得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6年9月25日前恢复植被;

3.并处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8日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东)林草罚决〔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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