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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746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24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24号)

编号: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24号

当事人:武定县狮山镇中马社区中马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武定县狮山镇中马社区中马二组组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中马社区复兴街二期安置区南侧

我局委托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于2026年8月24日立案调查武定县狮山镇中马社区中马二组(袁*云、李*芝、施*竹)涉嫌违法建设住宅案。经查,2020年8月武定县自然资源局将位于狮山镇中马社区复兴街二期安置区南侧2013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中马二组作安置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中马二组于2020年10月办理了云(2020)武定县不动产权第0003391号不动产证书。2024年12月中马二组按照狮山镇“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根据《武定县中马二组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的户型,通过内部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安置点用地分配到户。2026年4月开始袁*云、李*芝、施*竹三户居民先后在中马二组分配的位置上建设住房,但是都没有办理个人不动产证书,也没有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由于前期中马二组安置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都是统一由中马二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只能由中马二组统一办理,但是直到目前中马二组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袁晓云、李树芝、施孟竹三户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建设住宅的行为应视为中马二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构成了违法建设住宅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马二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中马二组安置地不动产证书复印件;

(3)中马二组安置地分配“四议两公开”审批资料复印件;

(4)询问笔录;

(5)现场勘测笔录;

(6)袁*云、李*芝、施*竹三户《房屋建筑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内附三户不动产测量报告)。

我局于2026年9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中马二组居民袁*云、李*芝、施*竹三户建设住宅,符合《武定县中马二组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范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中马社区中马二组在2026年10月前办理中马二组安置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并处罚款,罚款金额按照袁*云、李*芝、施*竹三户居民总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评估值371972元(大写:叁拾柒万壹仟玖佰柒拾贰元)的5%执行,计18598.6元(大写:壹万捌仟伍佰玖拾捌元零陆角)。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号

行政机关联系人:杨雁凌

联系电话:0878-6034925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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