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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605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高)林草罚决〔2026〕9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高)林草罚决〔2026〕9号)

武(高)林草罚决〔2026〕9号

被处罚人姓名: 闫**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1年5月7日

现住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高桥镇高桥村委会

户籍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高桥镇高桥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行为,于2026年5月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4月14日在高桥镇高桥村委会路处白村“闫家大坟”违规野外用火烧地埂,未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燃烧面积为2377平方米(15.2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果树林;主要树种为板栗;无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高桥镇高桥村委会路处白村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 证据为证。2026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高)林草罚权告〔2026〕9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的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4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00 元以上 5000元以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4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肆百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29日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林草罚决〔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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