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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571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狮)林草罚决〔2026〕7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9日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狮)林草罚决〔2026〕7号)

武(狮)林草罚决〔2026〕7号

被处罚人姓名: 胡**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3年8月7日

现住址:武定县狮山镇铺西村委会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铺西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6年6月1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份期间,在武定县狮山镇铺西村委会平田村对门山山林处开挖林地采矿。经鉴定:涉案林地地表没有硬化,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植树基本条件,地块面积2527㎡(折合3.79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起源为天然林,主要树种云南松;无被毁坏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为平田村民小组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权为铺西村委会平田村村民李文武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等证据为证。2026年6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6〕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积极整改,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的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征收标准“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不足5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年7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2420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贰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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