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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568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己)林草罚决〔2026〕9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3日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己)林草罚决〔2026〕9号)

武(己)林草罚决〔2026〕9号

被处罚人姓名:周**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9年1月18日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己衣镇汤德古村委会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己衣镇汤德古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2026年4月 27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26日在己衣镇己衣村委会以吐庄村山林处开工建设武定县甲马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致。经鉴定,涉案林地中1034.91㎡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植树基本条件,剩余50㎡已建筑永久建筑物,不具备植树基本条件,地块总面积1084.91㎡(折合1.6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起源为天然林;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主要树种为麻栗树;无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权属己衣镇己衣村委会以吐庄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6年7月 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己)林草罚权告〔2026〕9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3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情节的认定,属于情节一般,相应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鉴于你(你单位)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对你(你单位)处罚有从轻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省级公益林50平方米×(20+13=33)元/平方米×一倍=1650.00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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