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己)林草罚决〔2026〕3号
被处罚人姓名:文**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1年9月13日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己衣镇罗能村委会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己衣镇罗能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草地 行为,于2026年4月 25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在武定县己衣镇罗能村委会热水塘“荒坪子”草地处改田地。经鉴定,涉案草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恢复草地基本条件,地块面积2475.86㎡(折合3.71亩),地类为其他草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主要草种为牛筋草和狗牙根;无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权属己衣镇罗能村委会热水塘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6年7月 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己)林草罚权告〔2026〕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开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平方米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面积不满5亩的”情节的认定,属于情节轻微,相应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你(你单位)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对你(你单位)处罚有从轻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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