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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546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发)林罚决字[2026]第9号)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0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发)林罚决字[2026]第9号)

武(发)林罚决字[2026]第9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年4月3日

工作单位---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发窝乡乍基村委会

联系电话151*****619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28日至2026年6月2日期间,在武定县发窝乡乍基村委会乍基村兔场旁边私自开垦林地。经鉴定,现场地块林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植树基本条件,毁坏林地面积为6488.98平方米(9.73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公益林,其中公益林面积834.58平方米,商品林面积5654.4平方米;林种为防护林;优势树种蓝桉,无毁坏林木蓄积;林地所有权属发窝乡乍基村委会乍基村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发窝乡乍基村委会乍基村组张**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6年7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到期不履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0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16号)
下一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发)林罚决字[2026]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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