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草罚决〔2025〕1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凤** 性别: 男
工作单位:-------------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高桥镇己梯村委会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高桥镇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毁坏林地行为,于2025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作为村民推选的防火通道施工代表,为便于护林防火和村民秋收,在审批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26日,在武定县高桥镇己梯村委会己梯村“老把宗”山林处组织开挖防火通道。经鉴定,涉案现场地块林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植树基本条件,毁坏林地面积为3257平方米(4.9亩),其中公益林1368平方米、商品林1889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和商品林;林种为能源林;主要树种为小石积;无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属高桥镇己梯村委会己梯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高桥镇己梯村委会己梯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6年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5〕11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2026年 1 月 6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在违法行为被护林员制止后,我已第一时间意识到错误,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购买了清香木进行补种,以尽力恢复植被。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始终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诚恳对待,现已停止并纠正了违法行为。此外,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特殊,生活十分困难:家中94岁的祖母和76岁的父亲需长期服药;母亲罹患肺癌,因经济拮据不幸病逝;另有一岁半幼儿需要抚养。目前全家依靠低保维持生计,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实在无力承担高额罚款。对毁坏林地的行为,已深刻认识到其错误性与违法性,并对此表示诚挚悔过。恳请能综合考虑本人已采取的补救措施、积极配合的态度以及家庭实际困难减轻处理。”并提供了1份家庭情况证明、1份关于给予免除罚款的申请,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凤**作为村民推选的防火通道施工代表,系为集体公益目的(修建防火通道)实施行为,主观恶性小;主动补植补种,已恢复植被,消除危害后果;家庭特别困难,属监测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人口5人,仅其一人劳动力,母亲近期病逝,祖母年迈,幼儿年幼,经济承受能力极低;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教育后诚恳悔过,并已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林地表土保存完好,具备恢复条件,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补植补种,已恢复植被,并陈述家庭特别困难,属监测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行政机关综合考虑其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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