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猫政林草罚决字〔 2025 〕第 3—2 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晓彤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3年1月16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武定县狮山镇香水社区香水庄村一队113号附1号
联系电话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 你2024年10月在猫街镇五拃甸村委会山后村“本以都”林地,修建森林防火道路施工建设过程中超审批林地范围挖掘草地至查获。经林业技术鉴定,涉案草地面积754㎡(1.1亩),草地范围在毕加亮林权范围内。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 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年3月10日 向你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出陈述申辩;于 2025年3月14日 向你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出听证申请。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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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不足5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按1800.00元/亩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
3.并处198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仟玖百捌拾元整),即(754㎡)1.1亩×1800.00元/亩=198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武定县猫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扫码支付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猫街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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