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州驻武单位,云南武定产业园区管委会:
《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在民生领域的有效配置和可持续共享,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效益和社会认可度、群众满意度,更加规范科学地管理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联发的《关于加强乡镇学校卫生计生周转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60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并轨运行。国家自2014年起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政策,并轨后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调整及有关规定变化,结合实际适时制定出台或修改完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县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自按职能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配租配售、退出执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进行监督。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依法进行核实,并及时妥善予以处置。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结合县域内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住房不达标等家庭情况,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在确保将可分配房源的1/3用以基本解决农业转移进城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特殊人员和专业人才、过渡安置人员等。
(二)坚持实物配租为主、货币配租为辅的原则。县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满足保障需求条件下,原则不再进行货币配租。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或公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分配重要环节,充分接受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坚持使用、租赁管理主体一致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确定。产权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统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分配、使用、管理、维护、租金收益及支配。
(五)坚持申请人居住地与工作所在地一致的原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户籍不限,但申请人居住地(临时居住地)和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必须与申请人工作或就业所在地一致。
第六条 县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公示、轮候、配租等程序组织施行。
第七条 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工作或就业、生活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进城人员、国家公职人员、退休人员、特殊人员和专业人才、过渡安置人员等。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户籍在武定县狮山镇所属的西门、中马、南街、北街、香水、东岳、旧城等社区范围的常住居民,并享受民政部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车辆价值等在限定标准内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灵活就业人员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家公职人员、退休人员等,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月收入、车辆价值等在限定标准内的家庭。
(三)特殊人员和专业人才。指烈属、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四)过渡安置人员。指住房受灾群众、政府特殊安置人员、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县内户籍人员。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须与至少1名年满18周岁及以上至60周岁(不含)以下有赡养、抚养或监护义务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在武定县狮山镇所属的西门、中马、南街、北街、香水、东岳、旧城等社区范围的常住居民。
(3)享受民政部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有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能力。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社区、村委会家庭人均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和自建但未办理登记的房产)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申请人离异且放弃原夫妻共有房屋产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明本人放弃原家庭房屋产权,则该房屋可以不纳入其住房面积计算。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商铺、车库或其他功能用房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
(5)拥有车辆的家庭,车辆价值在15万元(不含)以下。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须与至少1名年满18周岁及以上至60周岁(不含)以下有赡养、抚养或监护义务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但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且有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能力)。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社区、村委会(含武定县城商品住房、自建房和北街社区,南街社区、中马社区、西门社区、香水社区、东岳社区、红土田社区、旧城社区、金沙社区等社区范围内及永宁村委会白邑村、上永宁村、下永宁村,西和村委会大西村、清真寺、小西村、吉家村、杨柳村、永吉村、红土田村、小坝箐、水箐村、和尚庄,矣波村委会大矣波村、大坝山、平田村、恩路村、大石头房、小石头房,狮高村委会鲍家村、坝塘埂村、小营、高家大村、高家小村所属就近的房屋,含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自建但未办理登记的房产、集体自建住房和安置房)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申请人离异且放弃原夫妻共有房屋产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明本人放弃原家庭房屋产权,该房屋可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商铺、车库或其他功能用房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
(4)拥有车辆的家庭,车辆价值在15万元(不含)以下。
(二)县外户籍人员。申请人为县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除具备上述县内户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外,须在武定县城内稳定就业达1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且经营满1年以上;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
有下列证书的申请人报名时应一并提交复印件审核:武定县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荣立二等功证书、退伍军人证、见义勇为证书、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物价指数等变化情况,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适时调整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车辆价值等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等方式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由户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仅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不能分开申请,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成年后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各级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一个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仅限申请租赁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以户口册上载明的人员为准。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的,以申请人户口本载明人员为准,另一方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申请方式及材料。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操作系统进行线上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及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及相关资产等情况。
(二)所需材料。申请人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操作系统进行线上申请应上传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
2.除单身人士外,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家庭申请人放弃原夫妻共有房屋产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提供财产分割证明。
3.工作或就业单位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或工资发放流水,如为自主经营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申请人,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县外户籍,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4.申请家庭拥有车辆,需提供购车发票、行驶证、营运证。
5.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所涉审核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审核单位为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部门。
(一)民政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所载的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需审查的情况逐一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
(二)公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所载明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户信息、武定籍外暂时居住、车辆信息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
(三)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商铺、车库或其他功能用房等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国家公职人员、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情况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员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
(六)税务部门:对申请人的涉税费用情况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
(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报的各类情况,结合各部门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复审,明确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经审核审批通过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管理系统信息平台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官方网站、部门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公示栏等,对申请人姓名等相关身份信息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轮候和分配。
(一)轮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等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电话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及时报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保障对象轮候。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二)动态分配管理。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不闲置,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实行动态分配。根据常态化清理、集中专项清理整治或有关大数据筛查等方式清退的空置房源情况,按申请人轮候情况进行动态分配管理,并适时实行差额分配。
特殊人员和专业人才、过渡安置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且有住房需求的,提出解决住房请求及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租。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申请人应自下发配租确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名额和指标作废,轮候资格取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
(一)合同期限。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具体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
(二)保证金约定。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涨幅程度等因素,确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房屋保证金(不计利息)。具体金额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如无违约责任全额退还保证金,违约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合同变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亡故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并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租金管理。
(一)租金标准。县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指数、市场租金水平、承租人平均收入等因素,分级核定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租金标准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动态调整。对已实物配租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不得再享受城镇低收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三)市场租金。因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且无住房的,应按县城同期、同域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租金收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和年度收缴周期进行计算收缴。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年初纳入部门年度或中长期规划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偿还项目建设贷款、公共租赁住房及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等日常维修维护和运营管理支出。
第十七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垃圾、通讯、数字电视、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自行添置设施的,退出住房时不予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四)集中选址、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择选的运营管理模式进行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商业等配建配套部分,纳入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用由有关部门核定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赔偿。合同期满需续租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租赁权。
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如保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发出取消保障资格通知,申请人须于规定时限内腾退住房。
(一)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与分配的。
2.参与分配但拒绝确定房号的。
3.已确定房号但拒绝在7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5.其它情形。
(二)轮候或已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若未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取消轮候或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取得轮候或保障资格的。
2.出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满6个月的。
5.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累计达6个月,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违纪活动的。
7.合同期满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发出重新签订合同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指定地点续签的。
8.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模式,可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聘请专业机构或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公共部位、共用部位、住房及商业设施设备(室内)维修维护。
(一)下列情形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使用财政预算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资金支付:
1.屋顶、墙体渗漏,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水泵故障、主管及支管爆裂或者闸阀严重漏水。
2.线路故障引起停电或者漏电。
3.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扶栏松动、损坏,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4.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故障。
5.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不能运行。
6.房屋的屋面、厨房及卫生间防水、墙体自然脱落等维修。
7.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承租人应承担的住房或商铺室内维修维护部分:
1.房屋墙面、地面、门窗、阳台护栏、对讲系统、地漏、烟道。
2.水电路、水龙头、电灯、开关、插座、便盆、沐浴器、洗菜盆和洗漱盆及其配件、灶台、弱电系统等。
(三)其他由承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专业机构或企业进行维修维护。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县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住房保障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房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装盒和存放,并按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便于管理的顺序排列归档。
第七章 共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教育系统相关学校、所涉县属企业按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进行建设的政校共建的教职员工周转住房、政企共建的企业职工周转住房,按照“两房并轨”相关规定,与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并纳入县域公共租赁住房范畴管理,县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政校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学校按主责和属地原则根据各自实际进行管理;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企业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或内部保障需求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校共建、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参照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同时,所涉学校和企业可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的准入、审核、配租、退出、物业、档案等制度,但管理制度、配租结果等相关资料,应一并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及租赁、运营、管理等工作,应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并充分接受各相关执纪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举报或投诉的,应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一)投诉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审核部门申请复核。相关部门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二)部门职责。
1.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审核单位必须严格对申请人所提供情况认真审核,结合审核情况明确意见。
2.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运营、管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予以严肃处理。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各级执纪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4.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5年12月3日起施行。原《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已是首条 |
| 下一条:武定县人民政府印发《武定县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