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综合行政执法违停车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策,现就出台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辆增多,我县城区车辆违停情况较为复杂,极大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停放车辆”规定的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区范围内车辆违停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裁量标准,出现了同案不同罚、随意就高或就低处罚、“一刀切”等问题,群众反映较大。
2024年以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文件对于规范裁量基准、规范罚款实施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为统一全县执法尺度,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要求,急需结合实际出台单行法规的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2025年3月1日施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在本县城乡规划范围内,车辆违反《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的案件,适用本基准。
四、主要内容
本基准共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与车辆定义,处罚原则,裁量阶次,次数统计规则,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第二条所指“车辆”包括机动车(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第四条明确对不同车型设置了差异化处罚标准。规定首次违停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和记录备案;汽车、拖拉机第2次违停罚款100元,第3次及以上违停罚款200元;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第2次违停罚款50元,第3次及以上违停罚款150元;非机动车第2次及以上违停罚款50元。第五条明确违法行为次数自首次备案之日起累计计算,清零周期为本基准的有效期(3年);同一自然日内于多次违停的,原则上按一次违法行为记录。第八条明确本基准从2026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为什么要区分车型实行差异化处罚?
汽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大,对交通秩序的影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摩托车、电动车和非机动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力度的处罚,符合法律精神和执法实际。
(二)为什么要设置“首违不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设置首次违停及时驶离不予罚款的制度,是落实国务院“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要求,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
(三)为什么将清零周期设为3年?
设置3年清零周期,既避免一个年度清零导致违法者“重置”处罚的不合理情形,又能给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与之前规定有哪些变化?
此前我县违停处罚标准为:机动车罚款200元、非机动车罚款100元。本基准施行后,首次违停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驶离的,不予罚款;第二次及以后违停按车型实行差异化处罚,部分车型罚款金额有所降低;多次违停、情节严重者,处罚上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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