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于2025年11月2日印发,2025年12月3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办法,现就出台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在民生领域的有效配置和可持续共享,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效益和社会认可度、群众满意度,更加规范科学地管理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期间经多次征求涉及乡镇、部门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几易其稿,进行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后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准入管理。
1.保障对象:为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工作或就业、生活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进城人员、国家公职人员、退休人员、特殊人员和专业人才、过渡安置人员等。
2.申请条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县内户籍人员和县外户籍人员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年龄在年满18周岁及以上至60周岁以内、户籍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社区、村委会或其他所在地、享受民政部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及以下、单身人士月收入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及车辆价值在15万元以内等规定标准。
3.申报方式:申请人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操作系统进行线上申请并上传下列材料:(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2)除单身人士外,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家庭申请人放弃原夫妻共有房屋产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提供财产分割证明。(3)工作或就业单位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或工资发放流水,如为自主经营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申请人,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县外户籍,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4)申请家庭拥有车辆,需提供购车发票、行驶证、营运证。(5)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轮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等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电话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及时报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保障对象轮候。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5.动态分配管理:根据常态化清理、集中专项清理整治或有关大数据筛查等方式清退的空置房源情况,按申请人轮候情况进行动态分配管理,并适时实行差额分配。
(二)配租管理。
1.合同管理。(1)合同期限。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具体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2)保证金约定。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涨幅程度等因素,确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房屋保证金(不计利息)。具体金额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如无违约责任全额退还保证金,违约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3)合同变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亡故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并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管理。(1)租金标准。县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指数、市场租金水平、承租人平均收入等因素,分级核定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租金标准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房屋建筑面积和年度收缴周期进行计算收缴。(2)动态调整。对已实物配租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不得再享受城镇低收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3)市场租金。因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且无住房的,应按县城同期、同域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3.房屋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垃圾、通讯、数字电视、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自行添置设施的,退出住房时不予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4)集中选址、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择选的运营管理模式进行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商业等配建配套部分,纳入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用由有关部门核定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退出管理。
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赔偿。合同期满需续租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租赁权。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如保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发出取消保障资格通知,申请人须于规定时限内腾退住房。
1.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与分配的。(2)参与分配但拒绝确定房号的。(3)已确定房号但拒绝在7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4)签订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5)其它情形。
2.轮候或已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若未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取消轮候或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取得轮候或保障资格的。(2)出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满6个月的。(5)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累计达6个月,经催缴仍不缴纳的。(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违纪活动的。(7)合同期满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发出重新签订合同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指定地点续签的。(8)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四)其他。在物业、档案、共建、监督等管理方面也作了相关的规定。
三、政策实施意义
(一)改善民生。公租房作为“安心房、暖心房”,有效解决住房困难群体居住问题,提升生活质量,增强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吸引人才。为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等提供住房保障,降低生活成本,吸引人才扎根武定,助力县域经济发展。
(三)促进消费。稳定住房保障后,居民可将更多资金用于其他消费,拉动内需,促进县域经济循环发展。
(四)推进城镇化。保障农业转移进城人员住房需求,促进城乡人口合理流动,提升城镇化质量,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最终解释
本办法(试行)由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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