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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6年06月19日   作者: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来源: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点击:[]


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6年6月19日

序号

案由

被处罚人(单位)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处罚内容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日期

1

武定县某某火疗体验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武定县某某火疗体验馆



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于2026年03月23日至2026年03月24日在武定县某某火疗体验馆内为罗某某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武卫医证保决〔2026〕2号中所登记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为罗某某开展诊疗活动收取诊疗费350元,违法所得应按350元计算,但在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已退还罗某某350元诊疗费,故不没收违法所得。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的裁量,经查询《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本次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为首次擅自执业行为,且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内,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首次发现且情节较轻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1.没收武卫医证保决〔2026〕2号中所登记的药品及器械;2.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5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2026-3-24










202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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