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财罚决〔2026〕1号
当事人:武定县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9015178629N
法定代表人:杨成武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白龙路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机关根据《楚雄州审计局关于禄丰市、双柏县、武定县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楚审移〔2025〕13号),于2026年1月28日对你单位实施的违规邀请招标一案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武定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发阿公路分多桥新建桥梁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违规邀请招标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云政办函〔2020〕115号)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八条(一)、(二)款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云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按照“一般”的裁量情形对武定县交通运输局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财告字〔2026〕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无异议且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2.对你单位罚款0.2万元。款项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书后15天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县级国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望引以为戒,认真落实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经制度,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三、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武定县财政局
2026年4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