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构建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犬类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犬只饲养人按照规定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机关申请登记,并到社区报备。
三、犬只饲养人携带犬只出户的,犬只必须使用系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8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犬只饲养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商场、农贸市场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重大活动区域,特殊用途犬种除外(如:导盲犬、搜救犬、警犬、辅助犬等)。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五、携犬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粪便铲,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犬只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六、自本通告发布三日后,县城建成区内未拴绳、排泄物无人清理的犬只,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只(包括无标记犬)以及无人看管的散养家犬,一律视为流浪犬。流浪犬只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捕捉处置,请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文明遛犬。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8837369。
武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