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解决全县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规定,决定施行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线上常态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予以通知如下:
一、房源坐落
武定县人民政府历年在县城统建的北门坡、圆河花园、永吉村、白凹共4个小区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施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线上常态化申报。
三、申报对象
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工作或就业、生活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进城人员、国家公职人员、退休人员、特殊人员和专业人才等。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户籍在武定县狮山镇所属的西门、中马、南街、北街、香水、东岳、旧城等社区范围的常住居民,并享受民政部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车辆价值等在限定标准内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灵活就业人员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家公职人员、退休人员等,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月收入、车辆价值等在限定标准内的家庭。
(三)特殊人员和专业人才。指烈属、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四、申报条件
(一)县内户籍人员。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须与至少1名年满18周岁及以上至60周岁(不含)以下有赡养、抚养或监护义务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在武定县狮山镇所属的西门、中马、南街、北街、香水、东岳、旧城等社区范围的常住居民。
(3)享受民政部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有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能力。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社区、村委会家庭人均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和自建但未办理登记的房产)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申请人离异且放弃原夫妻共有房屋产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明本人放弃原家庭房屋产权,则该房屋可以不纳入其住房面积计算。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商铺、车库或其他功能用房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
(5)拥有车辆的家庭,车辆价值在15万元(不含)以下。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须与至少1名年满18周岁及以上至60周岁(不含)以下有赡养、抚养或监护义务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但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且有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能力)。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社区、村委会(含武定县城商品住房、自建房和北街社区,南街社区、中马社区、西门社区、香水社区、东岳社区、红土田社区、旧城社区、金沙社区范围内及永宁村委会白邑村、上永宁村、下永宁村,西和村委会大西村、清真寺、小西村、吉家村、杨柳村、永吉村、红土田村、小坝箐、水箐村、和尚庄,矣波村委会大矣波村、大坝山、平田村、恩路村、大石头房、小石头房,狮高村委会鲍家村、坝塘埂村、小营、高家大村、高家小村所属就近的房屋,含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自建但未办理登记的房产、集体自建住房和安置房)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申请人离异且放弃原夫妻共有房屋产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明本人放弃原家庭房屋产权,该房屋可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商铺、车库或其他功能用房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
(4)拥有车辆的家庭,车辆价值在15万元(不含)以下。
(二)县外户籍人员。申请人为县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除具备上述县内户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外,须在武定县城内稳定就业达1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且经营满1年以上;在武定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
有下列证书的申请人申请时线上应一并提交审核:武定县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荣立二等功证书、退伍军人证、见义勇为证书、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五、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等方式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由户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仅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不能分开申请,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成年后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各级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一个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仅限申请租赁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以户口册上载明的人员为准。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的,以申请人户口本载明人员为准,另一方不得再次申请。
六、申请流程
(一)申请渠道。申请人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及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及相关资产等情况。
(二)所需材料。申请人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云南政务服务网”,根据系统提示,并结合实际进行线上申请对应材料上传。具体按照如下图示步骤操作: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在武定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公告栏(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大厅)公开对外发布。
(二)本通知由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因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调整,原审核通过的轮候对象的准入条件已不再符合新的政策规定,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终止其原审核通过的所有轮候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若仍有住房需求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线上申报。
(四)因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方式,由原线下集中申报调整为线上常态化申报,故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到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住房需求意向登记的人员,以此通知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