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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关于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清单的公告

日期:2026年05月11日   作者:齐玉星   来源: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点击:[]

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 号)《云南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气办发〔2026〕2号),细化我县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完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明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气象主管机构”三类责任主体的责任,现将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制定的工作清单进行公告,请各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履行自己的责任,共同做好防雷安全工作。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清单(12项)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的工作清单(10项)

  3.气象主管机构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的工作清单(12项)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2026年5月11日 

附件1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清单

1.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将防雷安全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

2.明确防雷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掌握本单位防雷安全相关情况。

3.明确雷电防护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并制作示意图,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

4.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5.雷电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动履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程序。

6.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

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各单位首次使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联系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申请账号、操作使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7.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如果存在问题隐患,需要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8.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并做好记录。

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自行组织或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防雷安全知识培训。

10.主动关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11.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灾事故调查。

12.建立防雷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安装工程图纸、检测报告、隐患整改意见、规章制度、防雷安全相关培训、维护记录等文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附件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的工作清单

1.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2.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不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要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5.开展检测时,检测人员要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测资质证书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6.检测仪器仪表要在计量有效期内,检测原始记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要如实记录现场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型号和设备编号。

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存在雷电防护装置隐患的,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8.保证本单位能够持续符合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设置分支机构的,要确保分支机构检测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技术装备、检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9.完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10.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检查、质量考核等工作,对责令整改的事项按期限完成整改。

附件3

气象主管机构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的工作清单

1.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上级关于防雷安全的政策及工作要求,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2.推动地方政府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动政府将防雷安全监管、防雷行政审批涉及的技术服务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保障。

3.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发挥防雷管理工作部门协调会议制度作用,召开防雷工作联席会议,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4.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组织体系,明确防雷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及相应工作职责,制订完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5.严格落实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相关规定,推行防雷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6.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7.依法开展防雷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健全行业规则和行为规范,提升防雷行业自律水平。

9.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防雷安全举报,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相关工作,并为应急管理、住建、文旅、教育等部门开展防雷相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与保障。建立与应急管理部门的雷电灾害信息互通机制,收集和上报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报告的灾情。

10.加强对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防雷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安全意识。

11.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库,实现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的全覆盖。应于每年2月底前,更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库上报州局法规科,更新后进行政务公开。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导和督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全面了解和掌握监管对象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工作台账,实施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化管理,并依法督促整改。

12.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手册规范开展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将工作情况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同时,做好防雷科普宣传和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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