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李维媛等9位同志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维媛,女,武定县中医医院护士。2025年10月24日17:35分,李维媛在下班途中不慎发生车祸,导致右腿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黄金辉,男,武定县公安局(聘用人员)辅警。2025年11月2日21:00许,黄金辉在执行公务中不慎被当事人咬伤右手。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张皓,男,武定县公安局(聘用人员)辅警。2025年11月10日上午9:00许,张皓在训练警犬的过程中不慎被警犬咬伤左手拇指。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杨瑞,男,云南武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州支行综合柜员。2025年11月13日13:03分,杨瑞和同事在下乡开展工作中不慎被村民家中的狗咬伤右小腿。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张玉莲,女,云南省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人。2025年7月6日早上9:00许,张玉莲在武定县近城小学教学楼干活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冯光祥,男,云南武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柜员。2025年10月15日15:00许,冯光祥与同事在下乡开展工作中不慎被村民家中的狗咬伤右手大拇指。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张天才,男,云南同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员。2025年11月26日13:34分,张天才到禄劝售卖肉牛过程中不慎被牛踢伤胸部及腹部。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冯福金,男,云南武定砥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人。2025年6月13日17:30许,冯福金在安装碎石生产线工作中被山体滑坡导致工程机械倒塌压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杨聪,男,江西淘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2024年4月16日15:35分,杨聪在发窝标段支砌挡墙施工中,不慎被石头击伤左眼。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至2月2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878403,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5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