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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wdx-/2024-0102001 公文目录:信息公开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武发改价格〔2023〕60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武定县城镇供排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2日

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武定县城镇供排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定县牧澄自来水有限公司、武定县鸿盛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节约用水,建立有利于水资源集约利用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定县城镇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决定调整武定县城镇供排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排水价格

(一)城镇用水终端价格

城镇用水终端价格由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具体是: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4.1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6.0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终端价格8.00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城镇供水到户终端价格均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0.55元/立方米(详见附件1)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价格政策,按年用水量计量,划分为三级。年用水量0—240立方米(含240立方米)部分,按第一阶梯水价4.10元/立方米执行;年用水量240立方米—360立方米(含360立方米)区间部分,按第二阶梯水价5.55元/立方米执行;年用量36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第三阶梯水价9.90元/立方米执行(详见附件2)。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3.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的社区证明,到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照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40立方米执行。

二、建立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一档水价为供水价格标准(即不加价),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为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为1倍。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计量周期可按半年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三、特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一)对城镇供水范围内的烈士家属、残疾人(二级及以上)人员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每月每户免3立方米(含)水费,超过3立方米的按调整后价格计收。

(二)对县城区供水区域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

(三)对城镇供水区域内的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用水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50%收取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供水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供水价格改革调整顺利实施。认真抓好特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做好重点人群负担情况监测工作。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确保社会稳定。

(二)做好宣传解释。供排水企业要提高对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把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武定县的实际情况宣传到位,把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宣传好,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执行价格公示。供排水企业要按照价格公示制度要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供排水价格政策,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报送成本材料。供排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

五、执行区域和时间

(一)执行区域:武定县牧澄自来水有限公司(原武定县自来水厂)和武定县鸿盛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区域。

(二)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用水量开始执行。

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武定县城区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2〕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定县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表

2.武定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5日



武定县城镇供排水价终端调整价格表及武定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调整价格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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