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关规定,武定五洲微创医院校验期于2025年3月31日届满,我局于2025年4月1日责令该机构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资料,该机构在限期内仍未申请。现予以公示,并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注销。
公示时间:2025年7月21日—2025年7月30日。
以上内容同步在武定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878-8713511。
武定县行政审批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