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男,生于19**年**月**日,现年**岁,系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
现居住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环州乡**村**号,电话号码:137*****,现在武定县环州乡从事兽药经营。
当事人李**销售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在武定***牧兽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环州**兽药经营部对销售的以下兽药,进行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经营。兽药清单:(1)小柴胡颗粒,产品标准证号:Q/91510182MA6CDATT9M.10-2020,生产企业名称:三君宝(成都)中药材有限公司,电话028-83800500,净含量:200克,质量保证期:2年。经现场检查,生产日期:20221102;(2)土霉素片,批准文号:兽医字152401021,生产企业名称山东谊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邮编:274200,电话0530-8811222,净含量:100片,质量保证期:2年。经现场检查,生产日期:20220903;(3)百毒鱼腥草,生产许可证号:滇饲料(2022)H01050,产品标准编号:Q/SZYM016-2022,生产日期:20230504,生产企业名称:山东谊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871-65952034,净重:500g,质量保证期:2年;(4)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批准文号:(2022)兽医GMP证字222021号,生产日期:20230506,生产企业名称:自贡市天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邮编:643208,电话:0813-7309918,净重:50g,质量保证期:2年;(5)牛羊反刍健胃散,执行标准:Q/YYM015-2018,生产许可证号:饲料(2017)01029,生产日期:20230402,生产企业名称:云南优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邮编:650100,电话:0871-67361886,净重:300g,质量保证期:2年,;(6)高烧.感冒速治,生产许可证号:川饲预(2021)08007,执行标准:Q/7348603331.6-2021,生产日期:20230212,生产企业名称: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邮编:629312,电话:0825-5800000,净重:50g,质量保证期:2年;(7)阿莫西林片,批准文号:兽医字220566411,生产日期:20221118,生产企业名称:四川康而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话:0832-8422188,净重:10mg,质量保证期:2年;(8)牛羊痢疾肠炎康杨树花口服液,兽医GMP证号:(2022)兽医GMP证字22021号,生产许可证号:(2022)兽医生产许字22094号,生产日期:20230504,生产企业名称:自贡市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邮编:643208,电话:0813-7309918,规格:20ml/支,生产日期:20230504,质量保证期:2年;(9)清瘟败毒片,批准文号:兽医字220565164,生产日期20221214,生产企业名称:四川康而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话:0832-8422188,净重:30g,质量保证期:2年;(10)复方磺胺甲噁唑片,批准文号:兽医字220562800,生产日期20220112,生产企业名称:四川康而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话:0832-8422188,包装:100片/瓶,质量保证期:2年;(11)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编号:黑饲添(2021)H05001,企业标准编号:Q/DBS004-2020,产品编号号:BYNN-089,生产日期20230301,生产企业名称:大庆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话:0459-3490050,邮编:166200,规格:20ml/支,质量保证期:2年;(12)特效腹泻肠炎灵恩诺沙星溶液,兽医GMP证号:(2022)兽医GMP证字22021号,生产许可证号:(2022)兽医生产许字22094号,生产日期:20230504,生产企业名称:自贡市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邮编:643208,电话:0813-7309918,规格:20ml/支,生产日期:20221103,质量保证期:2年;(13)牛羊风寒应急免疫肽藿香正气口服液,兽医GMP证号:(2022)兽医GMP证字22021号,生产许可证号:(2022)兽医生产许字22094号,生产日期:20230313,生产企业名称:自贡市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邮编:643208,电话:0813-7309918,规格:20ml/支,15支/盒,生产日期:20221103,质量保证期:2年。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该兽药应判定为劣兽药。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产品是从武定正兴畜牧兽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来。经现场清点核实兽药的品种、数量和货值分别为:1、小柴胡颗粒(200g/袋)共6袋每袋售价4元货值24元;2、土霉素片(100片/袋)共8袋每袋售价3元货值24元;3、百毒鱼腥草(500g/包)共4包每包售价5元货值20元;4、阿莫西林可溶性粉(50g/袋)共10袋每袋售价3元货值30元;5、牛羊反刍健胃散(300g/袋)共5袋每袋售价6元货值30元;6、高烧感冒速治(50g/袋)共14袋每袋售价3元货值42元;7、阿莫西林片(10mg/瓶)共10瓶每瓶售价4元货值40元;8、牛羊痢疾肠炎康杨树花口服液(20ml/支,15支/盒)共3盒每盒售价15元货值45元;9、清瘟败毒片(100片/瓶)共12瓶每瓶售价4元货值48元;10、复方磺胺甲噁唑片(100片/瓶)共7瓶每瓶售价4元货值48元;11、液态混合型添加剂(20ml/支,15支/盒)共36支每支售价1元货值36元;12、特效腹泻肠炎灵恩诺沙星溶液(20ml/支,15支/盒)共36支每支售价1元货值36元;13、牛羊风寒应急免疫肽藿香正气水口服液(20ml/支,15支/盒)共3盒每盒售价15元货值45元;以上13种兽药合计货值金额443元。(大写:肆佰肆拾叁元整)。当事人销售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经营兽药现场图片5份(10张)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兽药的现场;第二组证据是当事人李**《询问笔录》1份、兽药进货单据复(打)印件3份共同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产品的违法事实;第三组证据是当事人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李**经营的武定***畜牧兽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环州**兽药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李**是本案违法主体。
2025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环政告﹝2025﹞6号),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放弃陈述、申辩权,积极配合本机关的案件调查工作,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结合《云南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劣兽药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经营的兽药;
2、并处货值2倍罚款886元(443元×2=886元)(大写:捌佰捌拾陆元整)
以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环州乡经济发展办,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环州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