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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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5-0623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狮政罚决〔2025〕014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狮政罚决〔2025〕0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狮政罚决〔2025〕0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华海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35873885847

法定代表人: X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社区临山邻里XX单元XXXX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于20255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期间在武定县狮山镇铺西村委会西嘎波山林处违法使用林地,造成林地被破坏。经鉴定,违法使用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起源为天然,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优势树种为桉树,面积为1511m2(换算得:2.2665亩);林地所有权为武定县狮山镇铺西村委会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铺西村委会集体有所。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等、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 2025 5 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狮政罚权告〔2025〕014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在武定县狮山镇铺西村委会西嘎波山林处占用林地挖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

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

5.《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

6.《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属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对所破坏的林地进行整改,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云南华海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办理林地征占用相关手续;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511m2×(10+13)元/m2×1倍=34753元(大写叁万肆仟柒佰伍拾叁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狮山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241110000004278001)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行政执法人员:妥自俊执法证号:25090954045

付浩执法证号:2509099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