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武政行复不受决字〔2024〕第1号
申请人:周*,男,2004年2月*日生,土家族,住址:**。
被申请人: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建波,系局长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文化路8号
申请人周*不服被申请人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投诉答复,2024年8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答复。
经审查,申请人周*于2024年7月31日在(武定县)***老店购买了一袋云南省武定***产品加工厂生产的菌汤包,因在标注中未标注儿童不宜食用,于2024年8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向被申请人投诉云南省武定***产品加工厂,认为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调解消费者投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4年8月6日将受理情况告诉申请人,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到云南省武定***产品加工厂进行调查核实。云南省武定***产品加工厂不同意调解,拒绝赔偿。被申请人对武定云南省武定***产品加工厂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8月13日云南省武定***产品加工厂己整改完成,同日被申请人将投诉办理情况反馈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己依法履行职责,云南省武定***产品加工厂不同意调解,拒绝赔偿,调解未成功,这对申请人未造成损失,也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投诉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