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武政行复决字〔2024〕第27号
申请人:张**,女,现年47岁,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荣子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智成,局长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城路78号
委托代理人:罗永权,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武住建复〔2024〕第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2月9日收到邮寄申请,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住建复〔2024〕第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武定县明惠桥头A-D201202地块上武定君润城项目的购房人,为了解上述建设项目的信息,申请人2024年9月9日通过EMS(快递单号1002889341937)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武住建复〔2024〕第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10月16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了国家秘密的确认和解密,案涉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依法应当经法定程序确认,而非被申请人单方面陈述即可以此为由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拒绝公开。
案涉商品房属于民用建筑,相关信息属于开发企业制作的施工、商业和行政许可信息,并不涉及所谓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涉及所谓的国家秘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上述文件均不涉及国家机密,均是民用设施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对外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内部工作信息,相关信息可以被公开,被申请人以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本机关内部资料等为由不予公开的答复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对于部分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仅做出了不属于其公开的告知,但并未按照上述法规规定依法说明理由,答复内容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第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张**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邮寄快递单、邮件轨迹。3.武住建复〔2024〕第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快递单、邮件轨迹。4.《摊位经营使用权转让协议》。
被申请人称:按照云武政行复答通字〔2024〕第27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作如下答复。
申请人张**系武定县明惠桥头A-D201202地块上武定君润城项目的购房人,为了解上述建设项目的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通过EMS(快递单号1002889341937)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0日作出武住建复〔2024〕第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0月16日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2024年9月12日起计算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已经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一一回复,不存在违法和笼统答复,并于10月15日通过EMS(快递单号1379637656620)将答复书寄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无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1.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书;2.全套审查的施工图纸一份(纸质);3.施工组织设计;4.监理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承诺书;6.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7.施工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8.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9.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10.工程总承包合同;11.监理单位合同;12.建设工程质量交底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工程明细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五)》节能审查意见书信息等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本机关内部资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其余申请公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武定县自然资源局联系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号,联系电话:0878-6034909。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违法,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EMS快递单号:1347577960320;EMS快递单号:1379637656620。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 (2024第2号);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表(附件1-5)。3.答复书武住建复2024第136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明、法人任职文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武定县明惠桥头武定君润城项目的购房者,于2018年8月20日与云南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T133号《摊位经营使用权转让协议》,为查验自身信息,于2024年9月9日通过EMS(快递单号1002889340537)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有5大项16小项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1.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书;2.全套审查的施工图纸一份(纸质);3.施工组织设计;4.监理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承诺书;6.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7.施工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8.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9.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10.工程总承包合同;11.监理单位合同;12.建设工程质量交底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工程明细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五)节能审查意见书。被申请人2024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9月12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邮寄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武住建复〔2024〕第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认定: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二)(三)(四)(五)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的信息;并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建议向武定县自然资源局获取;同时答复书中又认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二)(三)(四)(五)申请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本机关内部资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情况复杂,复议机关于2025年2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延期审理期限30日。
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认定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从2024年9月12日起计算,被申请人于10月10日作出了《武住建复〔2024〕第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扣除法定节假日,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张**进行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既认定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5大项16小项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制作、保存的信息,同时又认定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5大项16小项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本机关内部资料等,决定不予公开,前后事实认定相互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武住建复〔2024〕第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 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