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武政行复〔2025〕1号
申请人:付**,男,彝族,1990年3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请人: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元武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恒,大队长
申请人付**不服被申请人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武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29260010417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付**邮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武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29260010417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武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29260010417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付**2024年6月12日收到被申请人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武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29260010417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付**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但申请人**直至2025年1月17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付**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