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丁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6年3月28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9............ 工作单位:---------------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发窝乡中村村委会上大棚村32号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发窝乡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行为,于2025年4月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6月,在武定县发窝乡中村村委会上大棚村小湾山林、老火地山林放羊时,非法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幼体6只(经济价值3万元)及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环颈雉幼体2只(经济价值600元),带回家笼养观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2025年4月2日,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收到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两份法律文书——武检刑行意〔2025〕7号检察意见书及武检刑不诉〔2025〕13号不起诉决定书。文书认定,丁贵发因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行为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4月7日,经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批示后,该案移交至局属林政稽查队依规办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1份、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1份、当事人丁贵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武定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卷宗1卷 证据为证。2025年4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5〕1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本人看过案件材料以及下发的处罚意见,对我捕猎野生动物一事深刻的意识到是不对的,我愿意接受处罚,但是罚款金额较重,只能承担起1500元的罚款,超出部分我无力承担,捕猎的野生动物已经放归自然,无法没收。自接受你局调查以来,本人积极配合你局调查工作,态度诚恳,我已改正违法行为。本人家庭中老人年老多病,长期需要服药,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现整户享受低保,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本人的两个子女都在发窝乡上读小学,需要开支较大的费用。综上所述,目前本人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无力承担较重罚款,希望你局对我给予减轻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行为,违法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处罚。2025年4月29日,本局召开了审案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经调查,丁贵发承认违法行为,主动放生野生动物,并陈述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贫困户,需赡养患病老人及抚养子女)。行政机关综合考虑其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放生野生动物,并陈述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贫困户,需赡养患病老人及抚养子女)。行政机关综合考虑其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8日
共二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