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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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5-040201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插甸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公示04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2日

插甸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公示04号

武插政罚决〔2025〕04号

被处罚人姓名:徐XX性别:出生日期:1950年6月11日身份证号码:532329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农民

现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插甸镇康照村委会尼亨村XX号 联系电话:187XXXXXXX 户籍地址: 武定县插甸镇康照村委会尼亨村X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在未经县、镇级人民政府和康照村委会批准及并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情况下,2025年3月11日在插甸镇康照村委会尼亨村张国林湾子山林处森林防火区自家板栗树地内烧树枝引发火灾,其行为涉嫌擅在森林防火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经鉴定,涉案现场地块面积总计3643.1平方米(折合5.5亩);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新商品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板栗;无林木蓄积。林地所有权为插甸镇康照村委会尼亨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插甸镇康照村委会尼亨村徐XX家个体所有,案发后,徐XX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了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违法嫌疑人陈述笔录;(2)证人证言笔录;(3)鉴定报告;(4)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6相关权属书证以及与案件相关等材料,证据为证。2025 3 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插政罚先权告【2025】04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对徐XX并处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罚款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 (账号: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插甸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5年3月 31日

行政执法人员:李自元 执法证号:25090954026

王政智 执法证号:25090999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