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应为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此政策框架内,因地制宜制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