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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4-1111009 公文目录:县税务局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1日

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符合上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