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二)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
(四)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请补贴。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
(六)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七)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八)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内集中供养的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应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十)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公职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