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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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4-0718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武林罚决字[2024]第9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武林罚决字[2024]第9号

被处罚人姓名 马XX 性别

身份证号码 532329XXXXXXXXXX17

工作单位---现住址武定县白路三合村委会

联系方式150XXXXXX40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2021年9月,马XX使用气枪在自家养鸡棚边将一只黄鼬打死,后剥皮风干悬挂在火塘边的铁丝钩上。经检定,该野生动物为食肉目鼬科黄鼬,属“三有动物”,该动物价值800元,因检材属于动物制品,鉴定价值640元,武定县公安局以马XX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4月22日决定对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该案存在需要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现移送我局处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卷宗等证据为证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向马XX(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马XX(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属于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案黄鼬价值640元,违法情节轻微。结合《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且属于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马XX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

2.没收猎捕工具公安机关已没收);

3.并2000.00元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马XX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户行:国家金库武定县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11日

共三联 第一联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