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委托了他人,则本人可以选择不出席现场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