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单位、云南武定产业园区管委会:
《武定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委第105次常委会会议、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政规〔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武定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县人民政府使用政府资金(含债券、融资)直接投资或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际使用单位委托,签订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准备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交)工验收、结(决)算和交付使用等进行专业化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实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投资主管部门在可研批复或投资概算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的业主单位。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使用单位委托,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代建职责的单位。
第四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四)交通、水利等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审计局等行业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和工作分工,分别做好代建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权责义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组织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进行代建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交付使用。严禁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谈或者补签其他协议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中的任何一项进行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后,再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 代建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使用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部门核定。
第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并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移交。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代建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用(不含征地拆迁管理费);
(三)项目投资、规模、工期、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四)违约责任以及奖惩措施;
(五)其他应当载入合同中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和筹措;
(三)负责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办理土地征收(用)的报批工作和房屋拆迁工作;
(四)负责办理可研、规划、土地、施工、环评等审批手续和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管线迁改工作;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送审,且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初步设计概算;
(五)组织项目设计的审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工作;
(六)协助管理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与代建单位一道进行工程验收;
(七)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落实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管理责任;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施工、监理、第三方服务单位及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不涉及产权类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定期向项目使用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八)负责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征地拆迁等施工环境保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或依据项目及政策要求由相关政府及所属部门调度安排。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项目推进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调度。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将到位资金根据该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拨至代建单位账户,由代建单位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及第三方服务单位拨付。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向代建单位直接拨付。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的计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未按约定履行代建合同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在日常监管中,若发现代建单位或代建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