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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4-0410001 公文目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劳动者如何提起劳动争议处理?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0日

劳动者如何提起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是指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或组织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的行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起劳动争议处理:

(1 )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2)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几种形式的先后顺序为: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整个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两审”制。

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这些劳动争议,在作出仲裁裁决后,只要劳动者不提起诉讼和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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