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售设备和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
2、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
3、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备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4、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5、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设定的经营时段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餐饮具和盛放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操作间、配备冷藏冷冻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