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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4-0329005
公文目录: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
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9日
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